周口师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

  马远坤        2017-09-11        532

院政发〔2009〕141号
关于印发《周口师范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河南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对国际互联网互联部门、接入部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的通告》、《河南省教育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和个人接入并使用我校计算机网络需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未经允许,不得更改分配的IP地址及相关网络设置,不得私自接线或移动终端盒位置。各部门不准使用除校园网线路以外的其它线路(电话、ISDN、ADSL等)上网。
二、上网的各部门和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三、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煽动抗拒、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
        2.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
        3.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
        4.造谣惑众、诽谤或侮辱他人;
        5.损害各级政府机构的公众信誉;
        6.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窃取、泄露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国家秘密;
        8.进行其它损害国家利益、危害社会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各实验室机房应当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对上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浏览站点、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发布含有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信息。
五、禁止利用论坛或通过电子邮件(E-mail)传播含有反动、色情内容的有害信息,禁止传播涉及有害信息的网址。发现含有第三条内容的有害信息,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报告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文件参见网络管理中心主页中网络管理方面的内容。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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